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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学院实训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3-21  访问次数:  来源:   作者:user003

第一条  专业实训是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教学环节,主要指学生在校内生产实践基地或企事业单位等从事的实践教学活动。是学生接触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尽快适应未来职业和岗位需要的重要途径,对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有着重要意义。为加强对实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实训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训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可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条件,在真实或仿真环境中整周进行。通过实训,使学生获得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所需的基本操作技能、专业技能和综合技能,提高职业素养,强化就业能力。

第三条  实训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是接触生产和社会实际的过程,走向职业生涯的准备阶段,应当在加强专业技能教育的同时,加强课程思政、创新创业、劳动态度、法制与纪律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实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实训和分散实训两种。一般校内实训为集中或分组方式;校外实训为分组方式或分散方式。

第五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是专业实训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实训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审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中集中实践与综合实践的相关内容,组织实训教学检查与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具体工作有:确定专人负责专业实训工作管理;制订实训教学执行计划;确定指导教师;实训的组织动员;组织实施和实施常规管理;实训经费预算支出管理;实训教学文档资料的保存;配合学校主管部门的实训管理。

第七条  实训必须制定实训教学大纲,其内容包括:实训的目的、任务和要求,实训的内容和方式,实训的时间安排,实训报告的要求、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方式等。实训大纲由专业教研室组织编写,经院系专业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统一印制。

第八条  根据实训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教研室可组织教师编写或出版实训指导书,经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作为指导学生实训的教材。

第九条  实训方案由专业教研室根据专业实训课程教学大纲制定。其内容包括:专业、年级、人数、实训类型、地点、时间(周数)、指导教师、安全保障等。实训指导教师应提前深入实训基地,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训方案和任务书,选订实训指导书。实训方案经教研室主任审阅,院系教学负责人同意,报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十条  院系负责选派选聘实训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备与本专业实训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应当以身作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应当引导学生深入生产实际,学习生产技术与流程,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会独立工作、社会交往、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应当加强安全教育,保障学生安全;应当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组织考核,实训报告由学生根据实训教学的要求,按学校统一规范格式撰写。具指导教师应当按规定批阅学生的实训报告,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实训前,认真阅读了解实训大纲和其他相关要求;实训期间在教师指导下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注意实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虚心向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学习;按要求完成实训任务;按要求完成并提交实训报告。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科应组织对实训情况抽查,内容主要有:实训基本教学文件与计划、实训任务落实情况、实训指导教师工作情况;实训进度、学生实训情况。院应组织实训教学自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采取措施改进。

第十三条  学生按实训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全部内容并提交实训报告后,方可进行成绩评定。实训成绩应结合实训工作态度、独立工作能力、实训报告完成质量等因素综合评定。凡未参加实训或缺实训课时1/3及其以上者,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实训工作应根据实训工作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总结,内容主要有工作基本情况、取得的成绩、产生的经验、典型事例、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指导教师应于实训结束两周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院系,院系汇总后形成实训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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