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在校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鼓励广大教师(含兼职教师)积极筹划、组织、指导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鼓励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系、部)积极为教师与学生参与大学生学科竞赛创造良好的条件,大力提升我校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的参与度与竞赛水平和成绩,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每年由学校公布《广东理工学院学科竞赛项目级别一览表》。本办法不包括各类群众性的文化、文娱、体育比赛。
第二章 我校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级别分类
第三条 根据大学生学科竞赛主办单位和竞赛的性质,我校主要资助以下5个级别的学科竞赛:
(一)一级:在国际性竞赛中,由知名国际组织主办,有多层选拔机制、在行业专业、社会反响方面有很高影响力与认可度,且入选我国大学生学科竞赛排行榜前列的相关竞赛项目;或在全国性竞赛中,由中央部委(含团中央、中国科协、全国学联等)主办,有多层选拔机制、全国大学生参与面极广、专业认可度高,且入选我国大学生学科竞赛排行榜前列的相关竞赛项目。
(二)二级:一级竞赛的国内、省级竞赛;在全国性竞赛中,有多层选拔机制、行业专业、社会反响方面有很高影响力与认可度,且入选我国大学生学科竞赛排行榜的相关竞赛项目;广东省本科高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的上一级(国家级)竞赛项目。
(三)三级:二级竞赛的省级竞赛;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由知名国际组织主办,有多层选拔机制、在行业专业、社会反响方面有较大影响力与认可度的国际性赛事;广东省教育厅公布的本科高校大学生竞赛项目,或其它厅局级单位主办、有多层选拔机制、学生参与面广、专业认可度高的全省性学科竞赛。
(四)四级:由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学科竞赛项目;在全国竞赛中,行业专业、社会反响方面较大影响力与认可度的竞赛。
(五)五级:四级竞赛项目的省级竞赛;学生参与面较大、专业认可度与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较好的企业、行业协会及其它单位主办的学科竞赛。
学校根据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权威学术单位每年公布的竞赛项目以及竞赛的性质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上5个级别竞赛项目,并及时在校内公布。
第三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和院系领导参加的学生竞赛指导委员会。教务处是“学科竞赛”主管部门,创新创业学院是“互联网+”等竞赛主管部门,校团委是“挑战杯”等竞赛主管部门。学校根据学生竞赛的实际需要,给主管部门下达经费预算。各主管部门负责竞赛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竞赛组织、培训等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竞赛经费预算审核,竞赛过程与成效考核,获奖级别、类别与奖励的审核等。
第五条 参加省市级以上学科竞赛的报名费、资料费、仪器设备费、消耗材料及器件费、竞赛期间交通费、住宿费等,根据竞赛文件及学校财务相关规定从竞赛专项经费中支出。购买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应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各二级院(系、部)是学生竞赛的具体组织单位,主要负责组织竞赛项目的申报、方案制定、经费预算、活动宣传、组织实施、活动总结、资料收集整理与存档等。各单位要培养选拔竞赛负责人,打造有特色、有竞争力、可持续的“品牌赛事”;加强学生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持相对稳定的竞赛负责人和指导教师队伍;有效管理和使用学校为培训和竞赛活动提供的资金、场地、设备仪器及其他保障条件;结合竞赛开展实践教学研究和改革,推进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条 学校鼓励竞赛负责人和指导教师跨专业、跨年级选拔参赛学生,促进不同学院(系)、不同专业的学生组成竞赛团队,提升参赛项目的综合性和可持续性。竞赛负责人及指导教师负责竞赛团队组织、培训方案制定、培训计划实施,指导学生完成竞赛项目并参赛。各团队要注重总结经验,宣传和推广竞赛成果。
第四章 竞赛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 学生学科竞赛实行立项制和竞赛负责人制,学生竞赛团队第一指导教师为项目负责人。竞赛立项与管理通过教务系统学科竞赛管理模块进行登记和审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广东理工学院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申请表》,经院系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后立项。
第九条 学生学科竞赛主管部门根据竞赛的性质、类别、级别、影响力和受益面,以保障重点、鼓励先进、倡导节约为原则,批准竞赛项目立项及资助经费。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要按立项书的各项指标精心组织实施,实施全过程指导,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团队合作精神,努力提高项目水平,力争获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不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条 校内竞赛按现行“一系一赛”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及奖励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含兼职教师)主要承担项目申报、竞赛组织、竞赛指导、过程管理、经费使用、竞赛总结等工作。学校将按项目级别给与教学工作量认定,如指导教师为多名,工作量由第一名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竞赛级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认定工作量(学时/项) |
35 |
25 |
15 |
12 |
10 |
同一赛事由低至高晋级参加的,工作量可累计认定。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按每个项目学生获得奖励金额的60%计发劳务酬金,由第一名指导教师负责具体分配。
第十三条 在一级、二级、三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优秀指导教师称号的教师,一次性给与1000元/人的奖励。在四级、五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优秀指导教师的,一次性给与500元/人奖励。
第六章 参赛学生奖励
第十四条 学生成功参加校级及以上的竞赛,按《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获得相应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学科竞赛情况,对参加以下级别竞赛获奖的学生给予相应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奖励认定,且应当按实践学分、公共选修课学分、专业选修课学分顺序互认,其中专业选修课的学分认定应是所获奖项与所学专业相关:
获奖等级
竞赛级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金奖) |
二等奖
(银奖) |
三等奖
(铜奖) |
一级 |
4 |
3.5 |
3 |
2.5 |
二级 |
3.5 |
3 |
2.5 |
2 |
三级 |
3 |
2.5 |
2 |
1.5 |
四级 |
2.5 |
2 |
1.5 |
1 |
五级 |
2 |
1.5 |
1 |
0.5 |
同一赛事由低至高晋级参加的,只计最高级别(或计决赛)的学分,且每学年最高认定4学分。
第十六条 根据学生竞赛获奖情况,对学生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竞赛级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金奖) |
二等奖
(银奖) |
三等奖
(铜奖) |
优胜(秀)奖 |
一级 |
100000元/项 |
80000元/项 |
30000元/项 |
10000元/项 |
5000元/项 |
二级 |
6000元/项 |
4000元/项 |
3000元/项 |
2000元/项 |
800元/项 |
三级 |
3000元/项 |
2000元/项 |
1000元/项 |
800元/项 |
500元/项 |
四级 |
2000元/项 |
1000元/项 |
800元/项 |
600元/项 |
400元/项 |
五级 |
1000元/项 |
800元/项 |
600元/项 |
400元/项 |
300元/项 |
第七章 竞赛总结
第十七条 竞赛项目结束后,学科竞赛负责人要及时认真总结,并向主管部门汇报。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公布获奖结果并颁发获奖证书十五天内,项目负责人应在系统内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广东理工学院学科竞赛获奖奖励申请表》、《教师指导学科竞赛获奖奖金签领表》、《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奖金签领表》竞赛总结及获奖证书扫描件等附件材料,报院系审批、主管部门审批。
对获得良好成绩的学生学科竞赛,院系和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竞赛所获得的获奖证书、奖杯以及其他物化成果等原件(或扫描件),由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或部门参加无须学校经费资助的学生竞赛项目,但也应事先提供竞赛通知文件等基本信息,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获奖后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给予指导教师和获奖学生相应奖励。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要对当年本单位承办的竞赛活动情况、本单位教师及学生参加各类各级大学生学科竞赛的情况及成绩进行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教务处提交总结报告。学校将评出当年大学生学科竞赛先进单位,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6月起生效,由学校学生竞赛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