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发挥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实现教师队伍质量的提升,适应学院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由指导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一对一指导,助力青年教师的专业成长。
第三条 所称青年教师是指新入职参加工作或新调到教学岗位不满两年的教师。
第四条 青年教师的培养目标由各院、系(部)及教研室根据本单位教学和科研实际的要求确定。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按照培养目标共同拟定培养计划,培养时间一般为期1年。
第二章 指导教师的任职条件、职责及选定
第五条 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师德高尚、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二)具有高校讲师及以上职称;
(三)八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验;
(四)与青年教师的专业相同或者相近。
第六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培养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二)上好示范课,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教学中的引领、 示范和榜样作用;
(三)指导青年教师熟悉教学内容、撰写教案;
(四)通过听课、评课等方式帮助青年教师尽快熟悉教 学方法、掌握教学规律;
(五)指导青年教师参加教改与科研,积极吸纳青年教师参与本人主持的教改科研项目。
(六)指导青年教师每学期不少于 6次,并做好指导青 年教师的过程记录;
(七)培养期结束后,对培养效果进行总结和评定。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选定
(一)院、系(部)提供指导教师名单,在青年教师和指导教师相互交流的基础上,由青年教师自主选择指导教师;
(二)青年教师没能自主选择指导教师的,由院、系(部)负责人指定指导教师;
(三)指导教师确定后,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共同签署培养计划。
第八条 指导青年教师的数量
(一)具有教授职称的,每期指导青年教师不超过5人;
(二)具有副教授职称的,每期指导青年教师不超过3人;
(三)具有讲师职称的,每期指导青年教师不超过2人。
第九条 指导教师的待遇
学院根据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的考核结果,按人均每年30个标准学时为指导教师核算工作量。
第三章 培养期内青年教师的任务
第十条 培养期内青年教师应完成以下任务
(一)在导师指导下,认真编写授课计划、教案和课件,熟悉教学内容,了解教学要求,掌握教学方法。
(二)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听课计划并确定听课对象和内容。培养期内,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并做好听课记录。
(三)主动参与指导教师的教改和科研项目。条件具备者应积极申报有关教改科研项目。积极参与或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四)青年教师在培养期满,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培养收获进行总结,并向导师汇报。
第四章 导师制培养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的管理
(一)指导教师实行任期聘任制,聘期为一年。指导教师经其所在院、系(部)确定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青年教师培养的日常管理由青年教师所在院、系(部)负责。
(三)学院督导室会同教务处成立教学质量检查小组,定期检查青年教师培养情况。
(四)培养期间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要如实填写培养记录表。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的考核
(一)由教师发展中心牵头,会同督导室、教师所在院、系(部)成立考核小组,依学生对青年教师评教、教学活动评比结果、教改或科研成绩成果等方面对青年教师培养情况进行考核。
(二)对指导教师的考核纳入教师年度考核,由督导室及指导教师所在院、系(部)对指导教师指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考核。
(三)对指导教师的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培养津贴及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四)对青年教师的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签合同、转正定级、职称晋升的依据。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