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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2-07-21  访问次数:  来源:   作者:user0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水平的重要方式。改革考核方式,加强考核管理,对树立良好校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为使考核方式更加科学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  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都应当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考核,学校鼓励教研室和任课教师积极推进考核方式改革,探索与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有助于引导学生创新思维、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课程考核方式,探索现代教育技术条件下的考核方式。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各类考核在学校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各院(系、部)由主管教学的负责人依规组织实施。各类全校常规性统一考试应设立校级领导小组,一般由主管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常规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学期期末考试及补考工作;组织试卷命题、审核、保密、送印、批改、存档工作;开展学生、监考人员的考风考纪教育;组织学生考试成绩的录入与上报;协助做好全校性统考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学生考试资格

第五条  凡本校在校生修完相关课程,应当按要求参加课程考核,经任课教师按规范评定成绩后录入成绩系统。学生未参加正常课程学习,不得参加考核和获得成绩,未参加重修学习不得参加重修考核。学生因创业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或者不能全程参加课程学习的,须经院(系)同意并采用适当方式(如线上学习)完成学习任务,方能参加课程考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核: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未按教师规定交课程作业者;未参加课内实验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或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不得办理缓考手续。

第六条  学生因公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可由组织者统一为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应提前一周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院(系)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考务科备案,未经备案视为缺考。事先未申请缓考,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经确认后允许补办缓考申请。

缓考办理程序是:本人填写《缓考申请单》,辅导员签署,院(系)负责人批准,任课教师处登记,由学生本人送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符合缓考条件且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可以参加同一课程的正常考试,没有正常考试安排的,可通过参加补考完成,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录。考试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须重修课程并参加重修考核。

第八条  毕业班学生毕业前如仍有课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清考,可以提前一个学期向开课单位申请,参加线上或线下重修班学习,并参加重修考核。

第九条  结业生在弹性学制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申请参加课程重修和重修考核,以完成尚未合格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毕业。结业生回校参加课程重修和重修考核的审批程序为:本人在教务系统网上报名,教务处审批后安排参加课程重修班学习和重修考核。超过弹性学制时间规定,不再组织课程重修和重修考核。

第四章  免修

第十条  免修是指根据规定,取得相关证书、合格成绩单或具备相应资格,可申请免修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关课程。免修申请获得批准后,学生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直接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教务系统中成绩为“免修”。

第十一条  申请免修的证书,按发证主体区分主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考试管理中心颁发;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认可的其他单位颁发。

第十二条  免修由教务处考务科办理,基本程序为:学生填写免修申请表;向院(系)提交免修申请表及佐证材料;院(系)初审签署意见报教务处考务科;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五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十三条  考核形式一般分考试、考查两种。考核应当注意将基本理论考核和实践能力考核结合,将学习过程纳入考核体系。根据课程性质和实际需要,可采取闭卷、开卷方式进行,也可采用笔试、口试、课程设计、课程论文、现场操作、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开卷考试试卷应注明开卷字样。考核成绩可通过考试试卷、学习态度、课堂讨论、作业与测验、实验与实践能力评价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定。课程考核方式及要求,应在开课时告知学生。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积极探索命题方式和考核方式创新。命题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选用教材的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生的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形成性考核课程的比重,减少纯记忆性的试题比重,注重考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十五条  试题的覆盖面要广,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题量、题型、结构、分值、难易度等要科学、合理。试卷要求卷面清晰,表述准确、无歧义,文字通顺,标点无误。使用统一的试卷模版制作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应当认真组织考试命题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当由任课教师命题。采用同一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课程,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的方式组织实施,统一考试的课程由教研室指定命题教师。

第十七条  期末考试每门课程不得少于两份试卷,题型、题量和难易程度基本相同,重复内容(分值)不能超过20%,每份试卷都要有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  笔试或者上机考试时长原则上专科为90分钟、本科为120分钟,其他考核方式时长可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题(空)的分值一般为整数值,题型原则上不少于五种,满分100分。

第十九条  试卷中的课程名称要规范,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填写,不能写教材名称或简称。试卷页数尽量控制在专科试卷4页、本科试卷8页以内,原则上不另附答题纸。

第二十条  命题教师完成命题后,将《广东理工学院试题审批表》及试卷材料提交教研室主任审核,教研室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合格后,由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批准,并在试卷中随机抽取期末考试用卷,其他试卷作为备用试卷。

第二十一条  考试考查试题在未使用前属于机密,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均应按保密规则承担保密责任。考前含有考试资料的材料、试卷等,均应按机要件存入保密柜,未采取保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透露试题,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处理。

第六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试卷的印制

1、试卷由专人送印和领取。报送试卷同时填写文印申请单,注明相关信息。

2、为保证试卷印制的保密性,试卷由印刷厂指定专人印制,其他人员不得参与。参与试卷印制的工作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试卷印制现场。试卷印制完成后,应及时按考场装入试卷袋中密封,并填写试卷袋封面信息。

 

第二十三条  试卷的保密与保存

1、考前密封好试卷,由主持考试课程的院系指定专人专柜按保密规定保管。

2、试卷样卷应装入专门试题密封袋密封存档。

3、凡接触试卷的人员,都要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试题泄漏或变相泄漏,要迅速采取应对措施,更换试卷,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试卷的保存

1、学生答卷由各院(系)按规定格式装订,评阅完成的试卷不发回给学生,由开课单位保管。公共选修课试卷以及各类学生作业由任课教师保存,保存期一般为一年。试卷应按照年级∕班级∕学年∕学期∕课程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存取。

2、上机考试的课程,学生的答卷要与试题、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也应采用适当方式保存。其他形式的答卷或其他相关材料,如作品、照片、录音、录像等注明课程、班级、学年学期后各教学单位归档保存。

3、一般情况下,考查课程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考试课程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两年,保存期满后可采取妥善方式统一处理。特殊类型考试考查试卷、作业、作品、创作等,如有必要可延长保存时间。结业学生考试考查试卷处理,应事先经教务处同意。

第七章  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考试时间

1、期末考试安排在每学期第十八、十九两周内集中进行,一般公共课程在前并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程在后,由各院系安排。考查课程的阶段考核、期末考核一般应随堂进行,由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自行安排。

2、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核的课程,应提前30天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公共选修课由任课教师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3、每学期初的正常补考一般于开学后的2周内进行。应届毕业生、结业生的重修考核(线上考核除外),应当与学期初补考同时进行,不再另行安排。

第二十六条  考试的考场一律采用单人单桌编排座位(或间隔编排),每个考场的人数一般不超过60人,课桌粘贴(或黑板标注)考生座位号。

第二十七条  每个考场须配备足够的监考教师,原则上60人及以下的考场,配备2名监考教师,60人以上的考场配备三名监考教师。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集中考试期间,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教务处、督导室及各院系主管领导参加,具体工作由教务处安排。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应当组织考试巡查。巡考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各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情况,填写巡考情况记录表。

第三十条  考前考务准备工作主要有:明确主考、副主考、各工作岗位职责;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考场的环境清理、布置,铃声调试;其他与考试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考试操作流程

1、开考前20分钟,同场监考员到考务办公室签字领取试卷、考试情况记录表、考生签到表等资料。

2、开考前15分钟,监考员到达考场,组织考生入场。考生入场时,1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内侧,查验考生相关证件,组织考生填写考生签到表。1名监考员保管试卷。

3、开考前10分钟宣读考场规则,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

4、考试铃鸣响,监考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

5、开考2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监考员在考生签到表上将缺考名单用红色“×”标记;开考60分钟后,才能允许学生交卷。

6、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

7、考试结束铃鸣响,监考员宣布考试结束,要求考生停止答题,收取试卷、草稿纸以及其他考试材料。确认数量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监考员按照考生学号或准考证号由小到大的顺序从前至后排序(空白卷放在最后)装订试卷,并在试卷袋及《考试情况记录》上填写考场记录情况。

8、将在考务办公室领取的所有材料以及考生违纪作弊的相关材料交考生所在院系教务人员,试卷须经教务人员清点无误。

第八章  阅卷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二条  阅卷的组织与管理

1、任课教师负责任教班级试卷批改,补考试卷一般由命题人批改。

2、试卷批改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要进行检查,对批改潦草、不按规范标记、统分错误等问题及时纠正。教务处、督导室可对试卷批改质量进行专项抽查。

第三十三条  阅卷要求

1、试卷批改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试卷的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批阅试卷,不得随意扣分和送分。

2、试卷批改一律用红色水笔。要认真进行分数统计,小题与大题均写得分,小题得分写在左边,大题得分写在得分栏及试卷首页得分汇总栏中。批改完试卷所有试题后,计算出总分并写入得分汇总栏的总分栏。集体阅卷的,每题的得分栏要有阅卷人的签名。

3、保持试卷批改整洁,不得在试卷上书写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内容。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阅卷人改正后,应在下方签名。试卷上的所有得分均不得随意涂改,确属计算或批改错误,更改处必须由阅卷人签名。

4、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如雷同试卷、笔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应及时向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四条  成绩的评定

学期课程总评成绩一般应按期末卷面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构成。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对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讨论、实验、测验等方面的学习情况,由任课教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分卷面和平时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缓考以实际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补考、重修成绩如实录入并注明补考、重修。学生缓考、补考成绩由院(系)录入,重修成绩一般由开课教师录入。

第三十五条  教师阅卷后须填写《课程考试质量分析表》。

第三十六条  成绩的公布

未经审核前,阅卷人和院(系)不应公布考试成绩。考核成绩经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开放教务管理系统公布,学生可查阅并核对成绩。

第三十七条  成绩证明的出具

需要出具成绩证明的,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由院(系)根据教务管理系统的成绩档案,打印成绩单,经手人签字后加盖院系的公章。需要学校出具证明,学生可持院(系)证明,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后,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三十八条  成绩的复查与更改

成绩一经录入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向所在院(系)提出核查成绩的书面申请,院(系)和相关教学单位应当受理学生的合理要求,采取妥当方式进行复查。教师因合理原因提出更改自己提交的学生成绩,应书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院(系)领导同意和教务处批准后更改。

第九章  考场、监考与巡考

第三十九条  考场规则

1、在考试前15分钟,学生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有效证件放在桌面以备检查。不带有效证件不得参加考试。

2、开始考试20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考试60分钟以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考生离场后,不得重新进入考场。开考铃响或监考员示意可以作答才能开始作答。

3、除规定可以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考生将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计算器、书籍、讲义、笔记等物品带至考座。带入考场的,须按照监考员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开卷考试可以携带教师指定的资料,但不得抄袭他人、互相讨论或请人代答试卷,不得交换材料,否则以作弊论处。

4、不得自带纸张,试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不得带出考场。

5、分发试卷后,应在规定地方填写座位号、姓名、班级、学号(或准考证号)全称等信息。

6、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印刷不完整,学生可在座位上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

7、答题一律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试卷指定位置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及其他答题材料。考生应当独立、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卷。

9、未交卷且未经监考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10、在考试时间结束前交卷的,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交卷后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11、考试结束铃响,监考员宣布收卷时,应立即停止答题,在座位上等待监考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

12、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员的监督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的,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监考职责

1、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操作流程,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2、监考应佩戴证件,严格遵守时间安排,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3、考前严格按规定程序领取、分发试卷,履行交接手续。

4、进行考试纪律教育,按规定宣读考场规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检查考生的有效证件,核查考生身份,组织考生签到,督促考生在试卷和草稿纸上填写姓名、班级、学号(准考证号)等信息。

5、监督考生按照规定答卷,制止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6、自觉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岗位,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批阅试卷,不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7、认真负责本考场试卷、草稿纸及其他资料的回收、清点、整理、装袋,并做好考场记录。

8、考前、考后按要求检查、清理考场,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巡考职责

1、巡考人员必须佩戴巡考员标志,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2、认真检查监考员到位情况和考场纪律情况,督促其履行工作职责。

3、巡考人员有权制止考场中发生的任何违纪行为,对于监考人员或学生的违纪行为有权追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巡考发现监考人员有失职行为,应及时批评纠正;发现学生有作弊意图应坚决制止;发现学生作弊,立即进行处理,认真记录并及时报告主考人员与教务处。

5、及时处理所在考场发生的影响考试工作的各种情况,维护考场正常秩序。

6、考试结束后,如实填写《考试巡考情况登记表》,并按时交考务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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