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奖学金的管理和评定工作,鼓励学生爱国、爱校,引导学生勤奋学习,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造就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学院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学院筹集和管理学生奖学金的组织机构,其宗旨是筹集、管理学院设立的、国内外各企事业单位及校内外各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各类奖学金,鼓励学生爱国、爱校,培养学生与高等教育相适应的高尚的道德情操;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创造条件。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学生处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全校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全院学生有关奖学金的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定校内各类奖学金的设立;
(2)管理各类奖学金的资金,制定奖学金的评定政策,聘请奖学金的评审委员;
(3)开辟奖学金的资金来源;
(4)向院务会议报告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提请院务会议讨论确定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单位增设奖学金应及时向学院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申报,并附有关协议和评审条例等材料,经批准后方可设立。申报内容包括:
(1)奖学金名称;
(2)奖学金基金或资金来源;
(3)奖励范围、奖励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4)评定和颁奖时间;
(5)捐助者(单位或个人)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学院欢迎社会各界资助设立奖学金,鼓励各系各单位积极筹集学生奖学金。奖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和学院规定,不得在损毁学院声誉、违反学院管理规定的条件下,任意设立奖学金;不得超越工作权限,在不了解捐资性质、来源、设置条件的情形下,任意设立奖学金。
第六条 社会各界捐助的奖学金一般冠名为“广东理工学院×××奖学金”,用外文命名的,还须加上中文译名,外文名称需经学院教学职能部门审核;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最高金额;等级金额应尽量比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金额;颁奖时间一般为每年11月。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校级优秀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院在校全日制本科和大专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已获同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评。
第八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没有课程补考或重修,综合素质测评专业排名20%以内,平均分80分以上;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综合素质突出。
第九条 申请程序
(1)奖贷助学科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评选通知下发各院系、班级;
(2)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广东理工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 各院系申请校级奖学金的学生,先由辅导员和班评议小组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后上报系;
第十一条 由院系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班推荐名单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在本院系范围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把公示后无异议名单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生处审核后,将初审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学生处将公示后无异议名单上报学院审核。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本学年度奖学金:
(1)违反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2)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有不及格者。
第四章 颁发和表彰
第十五条 全日制本科生校级奖学金奖励标准与高职大专生校级奖学金奖励标准均为:一等奖每人每年2000元,二等奖每人每年1500元,三等奖每人每年1000元。
第十六条 成人大专生学院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每人每年1000元,二等奖每人每年800元,三等奖每人每年800元。
第十七条 学院对获奖者一次性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公布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院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